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,男,33岁,成都某中介公司业务员。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,吴某在明知朋友需要虚开发票的情况下,介绍双方认识并促成虚开业务,涉及虚开发票18份,票面金额160万元,吴某个人获利5000元。案发后,吴某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。
二、辩护过程吴某的家属找到知名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。赵飞全律师会见后,发现吴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。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,赵律师提出:第一,吴某系介绍人,未参与具体开票,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应认定为从犯;第二,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,构成自首;第三,吴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;第四,吴某自愿认罪认罚。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、退赃凭证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。
三、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吴某构成从犯,且具有自首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最终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四、案例评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,依法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。知名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吴某的从犯地位,结合自首、退赃等情节,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。根据司法实践,对介绍虚开但获利较少、认罪悔罪的被告人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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